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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违法审判行为亮“红灯”

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施行
1998-09-0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消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、执行工作中,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、法规,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、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,从今天起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》。

关于违法审判行为,办法用17条的篇幅作出了详细规定,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,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,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,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;涂改、隐匿、伪造、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,或者指使、支持、授意他人作伪证,或者以威胁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;故意隐瞒主要证据、重要情节,提供虚假材料,或者遗漏主要证据、重要情节,导致裁判错误,造成严重后果的;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,作出错误裁判的;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,或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,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等。

对违法审判行为的查处,办法规定,对确认为错案需要予以纠正的,将按法定程序及时纠正。有关责任人员需要追究相应责任的,将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追究: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,责令其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;情节较重的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有犯罪嫌疑的,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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